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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等官方费用,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至10年

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等官方费用,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至10年
 
        在2018年4月4日由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决定通过停征和调整的方式进一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随后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以下费用优惠政策: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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