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后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后,将组成合议组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一般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
另一方面,从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审批程序的角度考虑,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驳回决定中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也可以进行依职权审查。
例如,在复审程序中发现原专利申请除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缺陷外,还同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而该缺陷并未在原驳回决定中被提及,那么即使专利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缺陷,但是从程序节约原则出发,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为由维持驳回决定,当然专利法第五条的引入必须满足在复审程序中的听证原则,即已经告知过申请人并给予了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的机会。
问:复审决定的类型分为哪几类?
复审决定的类型分为3种:1.认定复审请求不成立,仍然维持原驳回决定。2.认定复审请求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3.认定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当复审决定作出后,其对原审查部门即产生约束力。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了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则原审查部门应当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再次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其可以作出授权决定。当然如果再次审查的过程中,审查部门发现了其他缺陷仍然可以作出驳回决定,但是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