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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新能源汽车)扶持计划

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汽车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资助方式及金额
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直接资助方式优先支持研究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申报与审批流程
①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③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申报时间:全年,分批申报
 
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扶持计划
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5G移动通信、石墨烯、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生物技术与精准医疗、智能无人系统、金融科技、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资助金额
(一)股权资助方式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直接资助方式
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化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新链+产业链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500万元。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建设投资;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链+产业链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用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0%,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直接资助方式优先支持研究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申报时间:全年,分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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