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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扶持计划

资助对象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于2016年12月31日前获批组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资助金额
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已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资助额在15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用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0%,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
(三)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市发展改革委)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申报时间:全年,分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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