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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与信息化委员会

技术创新示范项目

支持对象:
支持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加大研发、管理、生产、检测等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申请条件:
1:为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
3:项目已实施完毕,项目起始时间自获得国家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当年1月1日起。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技术创新示范项目);
2: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3: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6:《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资助金额:事后资助,最高800万,最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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