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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对消费者和其新颖性都有什么样的规定?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针对一般消费者有何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实体审查中经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当前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的最大问题不是没有可供使用的理论基础,而是缺乏对这些理论的一致认识,导致在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的把握不尽相同.
 
  若要对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必然要首先确立站在谁的角度进行观察,所以判断主体非常重要,选择不同的主体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对于外观设计实质性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在我国1985年至1992年的任何法律规定中均未提及,直到1993年版《专利审查指南》才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专利审查人员要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进行判断。
 
该《专利审查指南》同时还规定了“一般购买者”在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对构思方法、作者的观念及创作题材、产品的大小和材料、产品的构造和性能等因素不予考虑。采用“一般购买者”这一主体保证了实质性授权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较高水准。
 
我国2001年《专利审查指南》将判断主体由“一般购买者”改为“一般消费者”,并将“一般消费者”定义为一种假想的人,对其具有的能力和特点也一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关于新颖性有哪些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其中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其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是否属于现有设计归根到底是对两项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判断。
2.应当不存在抵触申请。不存在抵触申请,是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换言之,抵触申请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将抵触申请归入“新颖性”的范畴,其判断标准与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相同,同为对“相同和实质相同”的判断,即“同样的外观设计”指相同和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或者存在抵触申请时,应当遵循“单独对比”“直接观察”“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
 
综上所述,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实体审查中,只有当判断者基于一般消费者的准确定位,正确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原则,才能对外观设计能否获得专利授权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切实促进设计创新,推动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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