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客空间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予以资助。
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可自由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所)占75%以上;
3:可自由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4: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5: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6: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资助金额:500万元 <50%